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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15-10-27 07:49    字体:

一、公司近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2015年2月12日下午4:30左右,成品六车间某检验员从蓝田二厂区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经鹤鸣路与小港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电动车不慎刮到路中央绿化带后摔倒受伤。在第一时间报警后,该检验员被送往175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和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但交警裁定该检验员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对路况不熟悉,其应对本事故负全责,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据此认定该事故不属于工伤。

2、2015年8月23日中午11:00左右,热处理车间某员工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人民广场路段不慎摔倒。经诊断,该员工肋骨骨折6 根,现在175医院住院治疗。但是,因为该员工未报警处理,所以该事故不满足工伤申报条件。

3、2015年9月8日下午13:25左右,成品四车间某员工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在延安北路农商银行门口路段被一辆商务车撞到,被175医院诊断为肋骨2根骨裂,现在家里休养治疗。报警后,交警裁定商务车司机对本事故负全责,该员工无责。目前已按流程向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报工伤的条件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依据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   

1、要及时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即使肇事司机逃逸现场的,也要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以便于工伤认定。

2、不要破坏逃离现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或多或少存在过错,一旦逃离破坏了现场,性质就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要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自身严重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严重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或路口,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3)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公路的。

(4)行人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偏出机动车道行走的。

(6)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难以被及时发现的。

(7)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8)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9)行人扒车、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过错行为主要表现有:

(1)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3)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难以被及时发现的。

(4)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5)驾驶非机动车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的或偏出行驶的。

(6)在有中央隔离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的。

(7)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8)没有人行横道或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