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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4-11 15:00    字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批复如下:

一、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由购房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华安县、常山开发区不低于2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第三次(及以上)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不在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的方可提取。

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为准,自建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