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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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新《证券法》

1、公开发行注册制中各方权利义务是如何配置的?

上交所投教专员:

公开发行注册制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新配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是发行人要“讲清楚”,承担第一位主体责任,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二是中介机构要“核清楚”,要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验证,承担好把关责任。

三是审核机构要“问清楚”,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进行公开化的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四是投资者要“想清楚”,在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和风险后,自行判断是否要买卖企业发行的股票、以什么价格购买,购买之后要自担风险。

五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要“查清楚”,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查清事实、严格执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新《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上交所投教专员:

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市场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是我国《证券法》《刑法》严厉打击和规制的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新《证券法》结合近年来操纵市场监管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规定:

一是完善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将采取了操纵市场交易手段,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操纵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加强法律约束。

二是将四类近年来新出现的、对市场危害较大、投资者反应较为强烈的操纵市场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包括:(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俗称“幌骗操纵”;(2)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即“信息型操纵”;(3)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4)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即“跨期现市场操纵”。

3、为了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行为,新《证券法》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近年来,一些股市“黑嘴”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滥用社会影响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误导投资者参与交易,牟取非法收益,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为此,新《证券法》作了针对性规范:

一是,扩大规制对象。原《证券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新《证券法》将主体范围从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二是,强调禁止误导。规范各种传播媒介行为,要求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三是,防范利益冲突。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四是,强化责任约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4、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为了规范证券账户管理,防范证券账户被用于从事非法证券交易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从多个角度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作了规定:

一是,实名开户。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二是,禁止出借或者借用账户。一方面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另一方面规范投资者行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或者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要承担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和罚款等行政责任。投资者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可以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交所投教”公众号